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 A、深康佳 B 公告编号:2015-7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近日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
公司(阿里巴巴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基于对互联网电视业务未
来发展的共识,为向互联网电视用户提供更加丰富、更高品质的家庭娱乐体验,
共同打造合作共赢的互联网电视产业链及繁荣、共享的互联网电视生态圈,实现
“互联网+”战略升级转型,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商达成合
作伙伴关系,并签署互联网电视商务合作协议。
二、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公司与天猫公司在合同上均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
用章后生效,同时本协议也适用于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实际合作的智能电视。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16 日起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
(三)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如果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与本公司智能电视产品的匹配度不高,
用户体验不佳,将可能对本公司智能电视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2、如果新增用户激活量达不到协议的约定标准,将可能影响本公司的运营
收入分成。
3、如果天猫公司未来不再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开发和运营,将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智能电视产品的运营。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
由于本公司与天猫公司的合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预计本年度内合作开发并销
售的机型较为有限,因此预计合同履行对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介绍
(一)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3010040003693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 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 168 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美元
营业期限:2010 年 10 月 25 日至 2040 年 10 月 24 日
经营范围:研发:网络商城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产品、多媒体产
品;服务:系统集成的设计、调试及维护;提供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商
务平台支持;经济信息咨询(含商品中介),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
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猫公司系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股票
代码:BABA)的下属公司。
天猫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历史交易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天猫公司与本公司无业务或资金往来。
2015 年 3 月份起,本公司开始与天猫公司就部分机型开展合作。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天猫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的营销补贴的实际金额为 531.18 万元。
(三)履约能力分析
天猫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产品与服务提供商,经营情况良
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的
双方共同发展智能电视用户数量,为用户提供更高品质的家庭娱乐体验,并
共享因此带来的可分配收入。
(二)合作模式
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合作在本公司产销的智能电视产品中预装阿里巴
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包括 YunOS 操作系统,影视、教育、游戏、音乐、电商、
应用商店等内容,以及账户、支付等服务。
2、本公司负责智能电视的生产、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天猫公司主要提供
软件技术支持以及电商资源支持。智能电视售出后主要由天猫公司联合互联网电
视牌照机构进行内容、应用和服务的运营。
3、本公司按协议就天猫公司因智能电视运营所得的收入取得分成。
(三)各方权利义务
1、本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
(1)自行负责智能电视硬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并负担
相应的成本、享有相应的收入;
(2)投入足够的资源,并为天猫公司的研发提供必要的支持;
(3)尊重双方的利益,不侵害天猫公司应有的运营权益;
(4)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运营收入分成,包括预分成。
2、天猫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
(1)提供 YunOS 操作系统及相应的技术支持,以及互联网电视内容和服务
的产品、运营服务;
(2)引入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对运营的合规性负责;
(3)对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的持续性、稳定性负责,并对相应的知
识产权包括版权负责;
(4)依约享有运营权益并取得运营收入。
(四)合同生效
本公司与天猫公司在合同上均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同时本协议
也适用于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实际合作的智能电视。
(五)合同期限
自 2015 年 9 月 16 日起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
(六)收入及分配
1、硬件成本及收入
本公司承担生产、销售及硬件的售后服务成本,并独享智能电视的销售收入,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运营收入
(1)运营收入分成。在智能电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因各类阿里巴巴家庭
娱乐服务平台上的业务产生的收入,由双方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共享。
(2)预分成。天猫公司按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内用户对
智能电视的使用情况向本公司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收入分成。
双方按季度进行结算。
在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下,本公司预计可获得约人民币 10 亿元的运营收入
分成(包括预分成)。
(七)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双方须严格履行,不得违约。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守约方损失,
由违约方承担。
五、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对本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在本公司的智能电视产品中预装完善的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为消费
者提供更多内容、更佳服务、更优体验的智能电视产品,一方面将有助于增加本
公司智能电视产品的销量,另一方面本公司可获得运营收入分成,从而拓宽本公
司的收入渠道、增加本公司的收入。因此合同对本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合同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虽然智能电视产品中的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将由天猫公司进行内容、
服务的运营,但本公司销售的其他智能电视产品软件将继续由本公司进行内容、
应用和服务的运营,本公司具备并将保持对智能电视产品软件进行内容、应用和
服务的运营的能力,因此本协议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
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天猫公司形成依赖。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交易事
项属于公司管理层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董事局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合同不属于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必须予以披露的重大
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务合作协议》及相关附件。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