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5-064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6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9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15:00至2015年9月16日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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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国熙先生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100,54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500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00,53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492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8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027,96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1834%。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3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
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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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15,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37%;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楼永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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