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
公告编号:2015-27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 777 号公司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5、现场会议主持人:叶凡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由于工作安排与会议时间冲
突,公司董事长金毅先生、副董事长张志新先生无法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
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叶凡董事主持。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82,486,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8.23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79,960,6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8.04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25,6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5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1,637,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76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9,112,0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7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25,6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53%。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2,486,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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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37,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2,486,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37,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选举吴云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2,486,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37,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议案 4.00 关于向 241 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2,486,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37,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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