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5]A0359 号
致: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航天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
开。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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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了《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09:00;网络投票
时间:201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贵州省贵阳经济
技术开发区红河路 7 号);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
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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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 195,171,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9%;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
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应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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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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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何 敏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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