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 轴B: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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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瓦轴 B 股票代码:200706 编号:2015-40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

报》及巨潮网站,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16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为:2015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瓦轴集团 309 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孟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323,328,308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1%。其中内资股股东(代表人)1 人,

代表股份 24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1%;有表决

权的外资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79,328,30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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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323,328,30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人

0 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审议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 关于选聘孙茂林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同意 323,328,308 股(其中现场投票 323,328,308 股同意,网络投票 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其中内资股同意 244,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外资股同意 79,3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 关于选聘张兴海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同意 323,328,308 股(其中现场投票 323,328,308 股同意,网络投票 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其中内资股同意 244,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外资股同意 79,3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3 关于选聘唐裕荣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同意 323,328,308 股(其中现场投票 323,328,308 股同意,网络投票 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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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

其中内资股同意 244,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外资股同意 79,3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审议《关于选聘监事的议案》

同意 323,328,308 股(其中现场投票 323,328,308 股同意,网络投票 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其中内资股同意 244,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外资股同意 79,3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孙世成先生为公司监事。

3、审议《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追加的议案》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瓦轴集团所持的内资股 244,000,000 股对议案所有

交易项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回避。其余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79,328,308 股(其中现场投票 79,328,308 股同意,网络投票 0 股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马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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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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