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赛升药业(300485)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存新 联系电话:0755-25833609
保荐代表人姓名:甘燕鲲 联系电话:0755-2383289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未现场检查,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上
(1)现场检查次数
市。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无 不适用
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2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无 不适用
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无 不适用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无 不适用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骉及股东马丽、刘
淑芹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是 不适用
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马骉、马丽分别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 25%;在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
3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刘淑芹承诺:在马骉、马丽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 25%;在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马骉、马丽离职的,自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马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丽、
股东刘淑芹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
满后 24 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公司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王光、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及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启
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
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
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相关方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
将扣留其应分得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的薪酬等
是 不适用
收入,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如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发行
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1)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
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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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薪酬等收入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
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制定持续稳定的分红方案,在符合《公
司法》、《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当
年和其后二年,若公司当年度盈利,在足额预留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
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续
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北京
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赛
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等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当年和其后二年,
若公司当年度盈利,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是 不适用
本人/本单位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符合
上述承诺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将在相关股东大会
审议的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因此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3、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本人将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制定持续稳定的现
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北京赛升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赛升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
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当年和其后二年,若公司当
年度盈利,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本人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制定符合上述承诺的现
金分红方案,并将在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时投
赞成票;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因此向股东及公
5
众投资者道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
重迟延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
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
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
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
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回购。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
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 是 不适用
义务。
3、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股东已发售
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
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
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依法购回
其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4、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
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5、本公司将确保以后新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6、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
6
重迟延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赛升药业及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赛升药业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
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
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下简称“购回期”)完成回购。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赛升药业未能
履行回购新股的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人履行上
述股份回购义务。除非交易对方在购回期内不接
受要约,否则本人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全部限售
股份。
4、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
结所持有的赛升药业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
保障。
5、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在赛升药业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责任;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
红及薪金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
承诺义务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
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
重迟延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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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人作出的
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
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
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
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现金分红
(如有)及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骉出具的
《关于持有及减持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意向之承诺函》
1、在本人所持赛升药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且在不丧失对赛升药业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
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根据需要以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
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赛升药业的股票。具体减持
计划为:
(1)自本人所持赛升药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人届时
所持赛升药业股份总数的 10%;
(2)自本人所持赛升药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之日起 12 个月至 24 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
过本人届时所持赛升药业股份总数的 15%; 是 不适用
(3)本人在上述期间的减持股票行为不影响本
人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
赛升药业的发行价格。若赛升药业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减持价格指赛升药业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2、若本人减持赛升药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
3、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
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减
持赛升药业股份所得收益归赛升药业所有。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马丽出具的《关
于持有及减持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意向之承诺函》
1、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如确因
自身资金需求,在本人所持赛升药业之股份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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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本人所
持赛升药业的股票。具体减持计划为:
(1)自本人所持赛升药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人届时
所持赛升药业股份总数的 25%;
(2)自本人所持赛升药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之日起 12 个月至 24 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
过本人届时所持赛升药业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在上述期间的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赛
升药业的发行价格。若赛升药业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减持价格指赛升药业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2、若本人减持赛升药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
3、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
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减
持赛升药业股份所得收益归赛升药业所有。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航天基金出具
的《关于持有及减持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意向之承诺函》
1、在本单位所持赛升药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后,在不违反本单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
下,本单位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赛升药业股
价情况,以任何合法方式减持全部或部分赛升药
业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具体减持计划
为:自本单位所持赛升药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单位届
时所持赛升药业股份总数的 100%。
2、若本单位减持赛升药业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意向。
3、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单位减持赛
升药业股份所得收益归赛升药业所有。
关于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承诺,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骉已出具承诺,承
诺如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赛而生物在本次
首发完成之前未足额、按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发行人和赛而生物 是 不适用
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补缴相关
费用、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其将以
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发行人和赛而生物
的应缴差额并承担其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马骉对本公司作出《避免 是 不适用
9
同业竞争承诺函》并承诺:
“1、除股份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股份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
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以及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
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
能会与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
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
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
动。
4、本人将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
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
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
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
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6、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股份公司全体股
东之权益而作出。
8、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
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
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9、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
同意给予公司赔偿。
10、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
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止。
11、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公司及其他
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马骉的关联人亦为公司
10
股东马丽(持有本公司 15.84%的股份)对本公司
作出承诺:
“未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股份公司
及下属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也未向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相同
或相似的企业投资。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亦不会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
事与股份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经营活动,也不会向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徐存新
甘燕鲲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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