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因涉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
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
资产重组。”
《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为:(一)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
比例在 20%以上的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
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 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
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
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
经核查,除本次交易对方需通过公开挂牌确定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主体不存在上述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