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公司章程(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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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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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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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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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以 2009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 41018410000136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UYING AGRO-PASTORAL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邮政编码:45116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5,053,21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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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总兽医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扎根农村,艰苦奋斗、创新为魂、富民为本;

打造一流品牌,提供优质服务,追求最佳效益;回报股东,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畜禽养殖销售及技术开发;农产

品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饲料生产销售;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服务

(企业自用);生猪屠宰(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17 日);新产品的技术研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设

立公司时的发起人为侯建芳等 46 人及深圳市万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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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持有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公

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5,053,21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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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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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条的前述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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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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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

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

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相

关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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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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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证券监

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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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

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

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表决。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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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

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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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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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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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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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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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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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

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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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选

举,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应

采取累积投票制的,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

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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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

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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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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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

官(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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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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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

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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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投资决议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银行

融资事项;

(十)决定接受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银行授信;

(十一)批准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贷款;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

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总

兽医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CEO)

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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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银行融资、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行为,但资产臵换中涉及到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银行融

资、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

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涉及金额或资产

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含 50%)时,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或出售资产、银行融资、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等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

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

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

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达

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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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议决定。

董事长有权决定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银行融资

事项,以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8%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等经营管理事项。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相应的承担能力;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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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的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专

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

5 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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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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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并由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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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3、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4、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5、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并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执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架构、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

3、组织新投资及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项目报批;

4、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阶段性工作的总结和部署;

5、制订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外的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管理办

法、规章制度、日常管理规程等;

6、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及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细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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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届期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书面声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书面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三)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公开说明免职原因;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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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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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

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

会制定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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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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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CEO)每届任期 3 年,首席执行官(CEO)连

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

总兽医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雇;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CEO)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制订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CEO)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CEO)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

席执行官(CEO)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CEO)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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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总兽医师由

首席执行官(CEO)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长助理、总兽医师协助首席执行官(CEO)开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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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 2 人,由股东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1 人,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

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

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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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

上的监事通过。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臵备于公司,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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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查阅。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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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

分配办法,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分配股利时,将考虑如下因素:

1、公司的财务业绩;

2、股东的权益;

3、整体营运状况及策略;

4、公司的资金需求;

5、税收因素;

6、对公司信贷额度可能产生的影响;

7、法律法规限制;

8、董事会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二) 股利分配的主要原则

1、遵循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2、保持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3、利益兼顾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时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股利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同时公司

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任意公积金;

5、贯彻积累优先的原则,先提取公积金后再分配给投资者利润,当年无利润

或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股利分配的履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后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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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股利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的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利分配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形成专项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过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股利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股利分配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利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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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经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方能分配中期股利(或股份)。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 股利分配的形式选择

股利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上述两者结合的方式。

(五)股利分配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政策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

1、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和政策

一是,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

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

预案;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是,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公司有剩余的税后利润,公司现金流状况良

好,流动资产中有足够的现金。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政策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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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的方式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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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

或者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快速通讯方式送

出的,通知发出当日为送达日。

第一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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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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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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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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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 “以后”、“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生效执行。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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