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封雏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东
元食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上
述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担保的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有绝
对的控制,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满足了公司合作方
的资金需求,缓解其资金压力,为公司养殖模式优化升级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保
障,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且被担保方均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
司 2015 年度为吉林洮南地区合作第三方和农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贷款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
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
将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换为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独立董事:
甘培忠 王秀 冷安钟 徐桂芳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