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5-085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对外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雏鹰农牧”)的战
略发展需要,公司逐步对养殖模式进行优化升级,由公司负责所有养殖场的土地
租赁、合规性手续办理;合作方主要负责养殖场建设、设备投资、协调农户及日
常维护、维修、粪污处理等;农户主要负责单个猪舍的精细化管理。同时公司根
据合作方、农户需求,可提供一定的贷款担保。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经营区域仅为河南省内,
因此无法为吉林洮南地区合作第三方和农户提供贷款担保。为在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发展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养殖模式优化升级,保障顺利实施完成,最终实现轻资
产运营,公司决定 2015 年度为吉林洮南地区的合作第三方和农户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以满足合作第三方
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同时合作第三方以其公司全部股权作为反担保,农户以其代
养费收益权作为反担保。
以上担保计划是合作第三方和农户与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
担保金额仍需合作第三方和农户与相关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
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上述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公司担保计划的顺
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侯建芳先生具体负责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
关法律文件。超出上述范围的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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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以11票
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2015年9月1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独立董事对此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为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农户,三方均无关联关系,本次
担保为非关联交易。
拟提供贷款担保的合作第三方条件为:合作第三方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公司
已签订合作意向书或转让合同,并向公司缴纳了一定的定金。
拟提供贷款担保的农户的条件为: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养殖合作协议,并向公
司缴纳了一定的定金。
反担保措施:合作第三方以其公司全部股权作为反担保,农户以其代养费收
益权作为反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上述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
保证,具体条款内容以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减少其资金压力,
为公司养殖模式优化升级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保障公司最终实现轻资产运营,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且此次担保事项均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关的反担保,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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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担保风险较小,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0亿元,占公司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占公
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9%。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满足了公司合作方
的资金需求,缓解其资金压力,为公司养殖模式优化升级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保
障,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且被担保方均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
司 2015 年度为吉林洮南地区合作第三方和农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贷款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担保事项已经雏鹰农牧 2015 年 9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担保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雏鹰农牧对外担保
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东吴证券对雏鹰农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
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
意见》。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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