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雏鹰农牧对外担保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外担保概述
为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养殖模式优化升级,保障顺利
实施完成,最终实现轻资产运营,公司决定 2015 年度为吉林洮南地区的合作第
三方和农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以满足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同时合作第三方以其公司全部股权
作为反担保,农户以其代养费收益权作为反担保。
2015年9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方为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农户,三方均无关联关系,本次
担保为非关联交易。
拟提供贷款担保的合作第三方条件为:合作第三方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公司
已签订合作意向书或转让合同,并向公司缴纳了一定的定金。
拟提供贷款担保的农户的条件为: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养殖合作协议,并向公
司缴纳了一定的定金。
三、担保主要内容
1
为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养殖模式优化升级,保障顺利
实施完成,最终实现轻资产运营,公司决定 2015 年度为吉林洮南地区的合作第
三方和农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以满足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同时合作第三方以其公司全部股权
作为反担保,农户以其代养费收益权作为反担保。
雏鹰农牧拟为上述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
责任保证,具体条款内容以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第三方和农户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减
少其资金压力,为公司养殖模式优化升级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保障公司最终
实现轻资产运营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且此次担保事项均由被担保方
提供相关的反担保,相关担保风险较小,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此次对合作第三方和农户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满足了公司合作方的资金需求,缓解其资金压力,为公司养殖模式优化升
级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且被担保方均提供了相应的
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2015年度为吉林洮南地区合作第三方和农户向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不超过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0亿元,占公司
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2,000万
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9%。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担保事项已经雏鹰农牧2015年9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
2
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担保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雏鹰农牧对外担保
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东吴证券对雏鹰农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3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尹 鹏 狄正林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