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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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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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闽君非字第 007-04 号

致: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张明仙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0910874906)及常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99927)参加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福海峡(平

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

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2015 年第十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

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2 时 5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9 号世界

金龙大厦 2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平山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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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304,061,20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847,407,034 股)35.881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3 时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 人 , 代 表 股 份 63,2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847,407,034 股)的 0.00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 时至 3 时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15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 时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

午 3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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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04,124,4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弃权股和反对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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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张明仙

常 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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