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
鉴于: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
除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51.26%股权及对博
莱特负债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重
大资产出售预案》及相关文件,并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
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的过程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
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资产的
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
以评估值为基础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确定,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
允,不会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建新 王德建
李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