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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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公司”)拟出售其持有

的除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51.26%股权及对

博莱特负债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以及其他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披露预案的程序符合

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重大资产重组

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采用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交易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定价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次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承

担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沃克森拥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能力。沃克森及其评估人

员与本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三)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沃克森对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四)本次评估定价合理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

估值为基础,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

理。

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

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新股及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公

司股权结构不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

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挂牌确定交易对方,因此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恒天已出

具承诺函,承诺中国恒天及其关联方不参与公司此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挂牌转让事

项。

六、公司审议本次交易预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及披露本次交易

预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在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确定后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最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

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保护了上市公司独立

性,不会损害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预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建新 王德建

李光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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