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配合做好并
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通知》第七点的说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本公司”)接受委托,
担任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独立
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就恒天海龙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是否符合《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通知》(深证
上[2013]323 号)第七点做如下说明: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属
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通知>第七点的
说明》之盖章页)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