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德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xi Dewe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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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惠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律师管晋
宏、徐德峰出席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
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大会的召集
1.1.1 根据 2015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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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本次大会。
1.1.2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山
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
1.1.3 经核查,本次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本次大会的召开方式
1.2.1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2.2 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
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李晋平先生主持。
1.2.3 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1.2.4 经核查,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止 201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时止,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人 7 名,代表股份 1918025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2%。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截止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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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456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3 出席本次大会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共 9 名,代表股份
837948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
2.4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2.5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共一项: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2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通过的
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3.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现场投票的合并统
计表决结果,本次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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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闫建军
经办律师: 管晋宏
徐德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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