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泰控股: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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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刚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5

年9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369号1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2015年8月28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

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15日14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

路369号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 14 名,代表股份 1,887,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甘肃大冶地

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上海刚泰黄

金饰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预案》;

(四)《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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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

(六)《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

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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