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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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5-09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开始时间(2015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122,2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4.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161,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1.8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60,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33%。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广仟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9,119,5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

反对 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177,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

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弃权 0 股。

(二)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9,119,5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

反对 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177,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

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弃权 0 股。

(三)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9,119,5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

反对 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177,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

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弃权 0 股。

(四)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9,119,5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

反对 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177,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

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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