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林特: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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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78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博林特电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马炫宗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25,798,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24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5,795,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2452%。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37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37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

的关联股东共持有 384,424,560 股,已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所持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

的关联股东共持有 384,424,560 股,已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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