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受让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受让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前获得并审阅了公司受让三门
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交易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受让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的关联交易
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计划使用的资金为
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的迹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
发展产生影响。综上,同意将《关于受让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
的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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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受让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三门县三
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根美 靳 明 陈 奎
201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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