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监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受让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受让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的关联交易
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计划使用的资金为
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的迹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
发展产生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用自有资金受让关联人罗建舞持有的三门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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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25%的股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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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根美 靳 明 陈 奎
201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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