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9 证券简称:京天利 公告编码(2015)122号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2: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
院6号楼3层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28日以公告方式发出,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钱永耀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通力律师事务所律
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0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5.07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898,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1.1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9,16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524%。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75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