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润姿律师、韩宇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融
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1(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随后于 2015 年 9 月 7 日披露了《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
明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和时间安排、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3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吕向阳先生主持,就《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1
根据公司 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告内容显示,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03103),变更后的公司中文名称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因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18 日,因此《股东大会通知》沿用的是“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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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
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2,350,195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36.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
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57,863,8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人,代表股份4,48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交易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华讯方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控股子公司芜湖天量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拟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会签订投资合同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 1 属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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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张长虹女士应回避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华讯方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21,475,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以下同)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控股子公司芜湖天量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拟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会签订投资合同的议案》。
同意 62,342,89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反对 0 股;弃权
7,300 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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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韩宇烈
律所负责人:刘 涛 卢润姿
中国 广州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