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维: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126.com

网址:http://www.hengyilaw.cn

关 于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郝恩磊、李林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 1 页 共 4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1、2015 年 8 月 28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30 点在公司综合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柱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73,055,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3%。

参会股东均为 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

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

的三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三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

议案,关联股东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第 2 页 共 4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061,7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2.2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

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055,79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9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2.3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375,11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3.08%;反对 24,268,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6.90%;弃权 6,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1%。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第二项议案均获得通过,第三项

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 3 页 共 4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郝 恩 磊 李 林

2015 年 9 月 15 日

第 4 页 共 4 页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山西高速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