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调整后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72.2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独
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
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
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
性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除6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及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本次解锁比例70%解锁
外,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办理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
林 宪
徐亚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