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并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其他有关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30名激励对象90万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74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0
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种类: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聚光科技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于聚光科技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上述激励对象均
为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业务)人员等。激励对象名单已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
序 获授股票数 获授股票占预留部分 获授股票占公司总
姓名 职务
号 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彭华 董事、总经理 34.6 38.44% 0.08%
2. 核心骨干共计 29 人 55.4 61.56% 0.12%
合计 90 100% 0.20%
4、解锁安排:激励计划生效后 12 个月内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
至首次授予第二批解锁时点,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即首次授予
日起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量的 50%、50%。本计划生效后第 12 个月后至第 24 个月内授予的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锁定至首次授予第三批解锁时点,即激励对象可于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00%。
5、授予价格: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万股,授予激励对象标
的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5.74元。
6、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每次解锁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条件:2014 年度相比 2013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20%,且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2) 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条件:2015 年度相比 2013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40%,且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5%;
3) 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锁条件:2016 年度相比 2013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60%,且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公司需满足的业绩条件根据授予时间与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一致,即:
1)本计划生效后 12 个月内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第二次解锁条
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第三次解锁条件相同;
2)本计划生效后第 12 个月后至第 24 个月内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
锁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锁条件相同。
(4)个人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每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需要满足:按《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满
足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各业务单元需达成各解锁时点上一年度公司确定的经营目标,业务单元内激
励对象个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能解锁;职能与平台部门需达成各解锁时点上一
年度公司确定的业绩目标,部门内激励对象个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能解锁,同
时部门内激励对象可解锁的比例与所有业务单元实际解锁总数相关:
职能与平台部门内激励对象解锁比例=1-业务单元当批次未解锁总数×10%
÷当批次公司应解锁总数
激励对象在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的基础上,个人解锁比例根据个人上一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考核等级 个人解锁比例
A 100%
B 100%
C 100%
C- 70%
D 50%
E 0%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
备案材料。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5、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授予登记事
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12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2014年12月12日。
6、2015年8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30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
件,同意向上述激励对象按照15.74元/股授予9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5年8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7、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三、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在出资过程中由于辞
职、个人原因自愿减少或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19人,授予数量由90万股调整为72.2
万股。公司授予日不变,仍为2015年8月20日。 调整后的授予情况如下:
序 获授股票数 获授股票占此次授 获授股票占公司
姓名 职务
号 量(万股) 予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1. 彭华 董事、总经理 34.6 47.92% 0.08%
2. 核心骨干共计 18 人 37.6 52.08% 0.08%
合计 72.2 100% 0.16%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对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六、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
认为:
1、鉴于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在出资过程中由于
辞职、个人原因自愿减少或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19人,授予数量由90万股调整为
72.2万股。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上述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
限制性股票。
3、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由于辞职、个人原因自愿减少或放弃其本次应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
与公司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相
符。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以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