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154.42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4%;
2、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聚光科技”)于2015
年9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本次除6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余184名激励对象第一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4.4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4%,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
备案材料。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5、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授予登记事
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12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2014年12月12日。
6、2015年8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30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
件,同意向上述激励对象按照15.74元/股授予9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5年8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目前正在办理授予登
记事宜。
7、2015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自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为
锁定期。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12日,截至2015年9月12
日,公司首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约定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所有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详见下表:
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约定的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解锁条件
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
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解锁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件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业绩条件: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条件:2014年 审计确认,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较
度相比2013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3年度增长率为21.02%;截至2014年
于20%,且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 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68%。上述指标
益率不低于9%; 高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指
标,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1
年、2012年、2013年)的平均净利润为
17,035.72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为
19,255.91万元,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
足解锁条件。
(4)个人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需达成 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各年度所在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 办法》,184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考
核达到解锁条件,其中181名激励对象
本次可解锁比例100%解锁,3名激励对
象本次可解锁比例70%解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 同
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
事宜。
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36个月为
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分三次申请标
的股票解锁,即: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
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可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30%和5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4人,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4.4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4%。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序 首次获授股 第一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限制
姓名 职务
号 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
1. 叶华俊 董事长 30 6 24
2. 彭华 董事、总经理 22 4.4 17.6
3. 田昆仑 董事会秘书 18 3.6 14.4
4. 虞辉 财务总监 10 2 8
5. 核心骨干共计 180 人 693.9 138.42 555.48
合计 773.9 154.42 619.48
注:参与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所持公司限制性股票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
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锁标准,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
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
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
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
性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除6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及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本次解锁比例70%解锁
外,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办理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18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
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绩效考核,公司监事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所
有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办理第一期解锁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
通力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的条件均已满足;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