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和内
容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和
内容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
是根据公司的实际资金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作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加快募投项
目的实施进度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变更后,公司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
更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连剑生
徐 强
曾招文
二 O 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