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以有利于公司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交易事项的经营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负
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
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第二条规定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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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且不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内
的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标准的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公司
交易,但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二)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决策程序和
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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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五、六条所述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对于达到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参照第十一条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已按照第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五条规定。
已按照第四、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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