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10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4)深中法房初字
第 45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增城市江龙外商活动中心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概况
公司2015年5月8日已对此诉讼披露了2015—045号《关于涉及诉讼事
项的公告》。
2007年12月18日,被告一深圳市旭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旭莱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旭莱公司以3150
万元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
所有的位于增城市的一处土地(简称增城项目),原告增城市江龙外商
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江龙中心)是增城项目的合法使用权人,使用期限
至2016年10月30日,被告旭莱公司拍得增城项目后于2008年1月8日与江
龙中心、威龙公司签订了《债务承接协议书》,约定旭莱公司承接威龙
公司关于增城项目所欠江龙中心的债务8920万元,由原告江龙中心及威
龙公司无条件配合旭莱公司办理增城项目的过户变更手续,且房地产租
赁权利即告解除,由江龙中心、威龙公司承诺承担增城项目其他的债务。
2008年12月25日,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增城项目评估价值为1,170,716,234元。2008
年12月28日,旭莱公司与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
书》,约定旭莱公司将增城项目转让给国创公司。2008年10月6日,旭莱
公司与江龙中心签订《增城房地产项目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旭莱公
司以2008年12月28日与国创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以及《补充
协议书》中受让的与被告三深圳市铭加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加
达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典公司)共计
的1.497亿元债权抵冲旭莱公司欠江龙中心的债务。但至今没有清偿江龙
中心债务,原告查到铭加达公司、亚典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被吊销营业
执照。原告认为四被告恶意串通,致使江龙中心受让的债务根本无法清
偿,据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1、判令四被告支
付原告人民币 1.497 亿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2015年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
1、被告三深圳市铭加达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四深圳市亚典贸易有限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向原告增城市江龙外商活动中心支付
拖欠债务合计人民币1.497亿元,其中被告三深圳市铭加达贸易有限公司
在人民币6000万元范围内偿付,被告四深圳市亚典贸易有限公司在人民
币9000万元范围内偿付。
2、驳回原告增城市江龙外商活动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因增城市江龙外商活动中心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做出的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被上诉人为:深圳市旭莱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加
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典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
1、依法撤销(2014)深中法房初字第45号判决,改判四被上诉人支
付人民币1.497亿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法院(2014)深中法房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2、增城市江龙外商活动中心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