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服饰: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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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3:00 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

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 98 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

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会广、沙千里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

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

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15 年 8 月 27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

在 深 圳 证 劵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该等公告同时刊登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的《证

券日报》,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会议

地点、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

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3:00 在浙江省温州市

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 98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光和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出席证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1,008,20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0,000,000 股)的

75.238806%。

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

2

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

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0,5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0,000,000 股)的 0.003769%。基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

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

3、《公司 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4、《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3.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

师共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

了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光和先生当场宣布每一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每一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

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票1,008,248,300股,反对票2,200

3

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82%。本议案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同意票1,008,250,5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公司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票1,008,250,50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经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 《修改公司章程》:同意票1,008,250,5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以上第一至三项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持股 5%以下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5 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李会广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沙千里

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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