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3 证券简称:森马服饰 公告编号:2015-42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1,008,2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42575%;其中现场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08,2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388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 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6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光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也无议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
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议如
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08,248,300 股,反对票 2,2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82%,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18%。本议案内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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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3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4356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56436%;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08,250,5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08,250,5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08,250,5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内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李会广律师、沙千里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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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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