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5-043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634 号文核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普
通股(A 股)3,200 万股,发行价 30 元/股,募集资金 9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 5,880.3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901,196,706.96 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在交通银行昆明护国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3107815701817004550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和对公司控股子
公司云南中科鑫圆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收到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通知,因其内部机构调整及办公地址变
更,上述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调至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开
户行由“交通银行昆明护国支行”变更为“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该专
用账户的账号未发生变更。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下称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下
称“乙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1078157018170045506,截至 2015 年 9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138.245923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使用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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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32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29 日及 2015 年 7 月 2 日,期限三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中哲、王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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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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