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
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额度、
等待、行权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王苏生、马士华、邓磊
2015 年 9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苏生 邓磊 马士华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