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2 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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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深国商、深国商 B 公告编号:2015-48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79 号】核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8,811,014 股,每股发行价为

10.03 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55,077,502.01

元,其中:由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深圳市皇庭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 100% 的 股 权 认 购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部 分 股 票 ,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1,055,077,528.25 元;由深圳市皇庭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和瑞九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霍孝谦和陈巧玲以现金 20 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

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9,739,554.62 元。根据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693 号”《验资

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 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保荐

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其中,甲方指“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融发

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指“平安银行”、丙方指“华泰联合”),上述协议主要条款

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101

4782 8650 01,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亿捌仟壹佰玖

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叁元柒角陆分(¥1,981,999,973.7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

还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晋海博、姚玉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具体协议条款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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