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南华刚泰 1 号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现向您提供本风险揭示书,在您参与期货资
产管理业务之前,请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风险,考虑自
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相应投资。
一、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
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
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
容的讲解。
二、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
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
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您应当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
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您应特别关注投资收益互换品种、场外期权品种等金融市场场外衍生
品具有的特定风险,具有杠杆交易放大风险和无论盈亏均须支付融资利息等特
征。
五、资产管理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
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您的计
划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在特定交易中,资产亏损损失可能不
限于计划委托资产。
六、您应当自行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
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七、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您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
费用,这会对您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八、在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
这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您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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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计划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本《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
详尽列明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
失的所有因素。故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全面了解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法
律法规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审慎决
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
读并完全理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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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
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
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
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
本单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符合《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条件,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
定。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资
产管理合同,本人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
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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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目录
前 言 ..................................................................... 6
一、 释义 ............................................................... 7
二、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 9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1
四、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2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和成立 ........................................... 14
六、 份额的分级 ........................................................ 15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6
八、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9
九、 计划资产的投资 .................................................... 19
十、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1
十一、 投资交易安排 .................................................... 23
十二、 越权交易 ........................................................ 24
十三、 委托资产的凭证保管与估值 ......................................... 26
十四、 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 30
十五、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31
十六、 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 32
十七、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33
十八、 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 35
十九、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35
二十、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36
二十一、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37
二十二、 风险提示与控制 ................................................ 38
二十三、 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 42
二十四、 收益分配 ...................................................... 46
二十五、 委托资产份额的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 47
二十六、 委托资产清算 .................................................. 48
二十七、 保密条款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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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二十八、 不可抗力 ...................................................... 50
二十九、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50
三十、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 51
三十一、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 52
三十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 52
三十三、 其他事项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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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
《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期
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规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
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
产管理业务的情形;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
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
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委托人接受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
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
合法,并已听取了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
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和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
务试点资格;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
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也禁止本公
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客户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
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
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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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一、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
本合同
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
法律法规 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制定的适用于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性规范文件。
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
委托资产 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
资产及其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
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 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
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
指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华期货”。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
工作日、交易日
商品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等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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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指本合同生效后,在本计划运作期间,为委托人办
理参与和退出事宜的工作日。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开放日
况增设临时开放日。每次开放的具体日期应提前在
管理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
他专用账户。
指托管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
托管账户
算账户。
以委托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委托资
银行结算账户
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结算账户。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足额转入委托资产
起始委托资产
专用账户的资金。
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各类投资标的及其他资产的
计划资产总值
价值总和。
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其计算保留小
计划资产净值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指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数
计划份额净值 值。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指资产管理合同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
初始销售期间
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存续期 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
认购
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
参与
的规定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
退出
的规定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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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
违约退出
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直销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
指资产管理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
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
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
不可抗力事件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
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
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年、年度、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资管年度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 1 年为 1 个资管年度。
资管季度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 3 个月为 1 个资管季度。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股票建仓之日
封闭期 后的【12】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内本计划不接受
参与和退出申请。
二、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募集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本计划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管理人指定的专门账户。
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人将属于
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成立的条件,由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委托
资产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原则上应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管理计划
联名,具体账户名应以实际开立的账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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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该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资产托管账户
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按照与商业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
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
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资产管理人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在资产管理人所选择的证
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资产托管人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
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
托管专户)划款。
4、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
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
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
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
互独立。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加
资产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印章均由托管人自行保管。
(三)与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代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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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签署的与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计划
合同等。
2、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本计划合同终止之日起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与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托管人以计划的名义签署的,
由管理人以传真或其他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托管
人保管,但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盖章(骑缝章)后,交管理人一份。
如该合同需要加盖管理人公章,则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南华刚泰 1 号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
封闭期满后有条件地开放式运作。
(四)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即委托期限)为【 24 】个月,自资产管理计
划的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六)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托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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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2、除本条第 3 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四、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
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销售及认购人数等情况提前结束本计划份额的初始
销售。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
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资产管理人直接进行销售。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
同,按管理人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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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试行)》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单一投资者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
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
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名,不得超过 200 名。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委托人均可多
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的
整数倍。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1、认购确认时间
管理人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管理人确实接收
到委托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
托人应考虑到其申请被拒绝或被部分确认的可能性,并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管理
人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的有效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不生成利息,按下列方
式计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 1.000 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六)认购资金的交付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款至本计划的募集账户。委托人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划入募集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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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1202022719900295439-000000011
开户银行: 工行杭州保俶支行营业室
大额支付行号: 102331002270
(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
金存入托管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
动用。
管理人应将客户的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和成立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办
理相关备案手续。若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失败,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的方式处理。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满或提前停止销售时,如符合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且资金募集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初始资产净值的,管理人应
将全部委托资金从募集账户转入托管人为产品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出具
《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的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给管理人,并与管理人电话确认,
一经该等确认,即视为管理人已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托管人应在 3 个
工作日之内将前述确认书原件发给管理人,原件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
传真件或扫描件的记载内容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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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计划初始销售失败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当免除资产管理人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资料交付
1、管理人应在收到托管人的《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当日内以扫描或传真
形式向托管人出具载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期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的《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通知书》,前述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期须为出具该等《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通知书》的当日,并同时发布成立公告,宣布本计划成立《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
立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原件寄送托管人,若传真件或
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若管理人未在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的当日按照前述约定出具“资产
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的,就本计划而言,托管人计提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
务费(如有)等费用的日期应为管理人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的当日。
2、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托管人提
交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
文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风险揭示、《投资
顾问合同》(如有)等的复印件。
(2)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经核
对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规模、期限等信息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六、 份额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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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本计划份额不设分级。
(二)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T 日计划份额净值 NAVt=T 日计划资产净值/T 日计划份额总数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托管人同意后,修改计
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概述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需要设立开放日,开放计划份额
的参与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间参与、退出规则如下:
1、参与和退出的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
2、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封闭期满,设自然季末月(3、
6、9、12 月)的第三个工作日为固定开放日,接受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本计划在封闭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日期以
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为准。
管理人在开放日接受委托人参与和/或退出本计划。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3、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① “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天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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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②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
份额申请。
管理人在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2)参与和退出的价格
①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参与和退出费用。
②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确认依据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计划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当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③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费 = 开放日当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退出份额 × 退出费率
净退出金额=开放日当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退出份额-退出费
退出费率为 0%。
退出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所有。
(3)参与程序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应于开放日向管理人提出参与申请,参与申请人应
于开放日当日将相应的参与资金支付至托管账户。
(4)退出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委托人应不晚于开放日前第【三】个工作日向资产管理人
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的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如资产管理
人同意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则资产管理人将所有申请退出的资产管
理计划委托人的退出要求汇总后在开放日告知托管人。退出款将于开放日后的第
【2】个工作日从托管户退付至本计划的募集账户,经由募集户支付至委托人银
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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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4、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
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
资产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当资
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
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资产委
托人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
低于 100 万元。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时,需要退出
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5、巨额退出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某一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①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
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
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
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委托
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6、拒绝或暂停参与或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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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不可抗力、证券市场临时停市等重大事件或个别客户的参与或退出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或
暂停客户的参与或退出申请,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八、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
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包括以下事
项: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
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各项费用。
5、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
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九、 计划资产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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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增值,为委托人谋求投资回
报。
(二)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判断进行相关资产配置,通过投资场外权益类收益互换的方式实现
资产增值。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
本计划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是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为交易对手方的权益类收益互换,间接投资境内二级市场股票,互换交易标的股
票为【刚泰控股 代码:600687.SH】。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将与中信证券签署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
相关协议。
权益类收益互换的投资比例为本计划委托资产总值的 0%-100%。
上述权益类收益互换的投资比例由管理人负责监控,托管人不负责监控。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的投资,管理人、委托
人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
(四)投资限制
1、 仅可投资于上述第(三)项约定的投资标的;
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呈现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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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对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十、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对发送委托资产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1、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运作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提供加盖管理人公司
公章并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授权文件,向托管人提供指令经办审批人员的签字样本、
名章样本和预留印鉴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的权限及有效时限。托管人
收到授权通知书扫描件当日通过录音电话进行确认,托管人对文件内容无异议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管理人应在扫描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正
本与扫描件不符的,以扫描件为准。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
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扫描件并经与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
点。如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扫描件并经与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2、授权变更:管理人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原格式及时
向托管人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托管人收到新授权通知书当日通过录音电话进行
确认。新授权通知书自新通知书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原授权通知书失
效。若托管人收到新授权通知书并电话确认的日期晚于新通知书中注明的生效日
期,新授权通知书自托管人收到并电话确认的日期起开始生效。
3、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
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4、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
(二)委托资产划款指令的内容
1、委托资产划款指令是指管理人发送至托管人的有关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
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资产处置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
令应写明以下要素:划付模式、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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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
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委托资产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管理人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发送指令。
委托资产划款指令以传真或托管人和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发出,管理人发出委
托资产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委托资产划款发送人员向托管人确认,指令自该等确
认后生效。对于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
拨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涉及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
(或之前)应当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确认书》及
其补充确认书(若有))的复印件一并提供给托管人。管理人保证以上所提供的
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托管人对此类文
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委托资产划款指令到达
托管人后,托管人依照本协议下述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后,
方可执行指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资产划款指令,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2、除因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资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托
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指令造成的委托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
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没有
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资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
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
向第三方追偿,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4、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委托资产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委托资产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管理人未将拟投资产品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提供托管人的,托
管人有权对管理人相关委托资产划款指令拒绝执行。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
款指令按照前述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
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名或名章是否与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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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样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
当托管人验证相符后,应开始执行指令;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
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
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形式的责任。
6、托管人应对指令依据本协议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
和本协议规定的,有权当要求管理人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7、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工作日当天 15:00,如遇特殊情况晚
于截止时间,托管人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
8、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预留至少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工
作日 9:00-11:30,13:00-17:00)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9、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
日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并在托管人收到新授权文件扫描件并
经电话确认对新授权文件内容无异议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
件在扫描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文件正本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
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10、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
人收到的划款指令扫描件为准。
十一、 投资交易安排
(一)委托资产投资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逐笔划付。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证券市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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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衍生品交易确认书》及其补充确认书(若有))一并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形
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二)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
交收。委托资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管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管
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三)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托管人对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但银行托管账户
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四)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管
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对于因本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到账日本计划资产没有到达资产托管人处
的,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催收,在此过程中给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本计划资产的损失。
十二、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规定进行的投资交
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
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资产托管人有权
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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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
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可以不符合投资比例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
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
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对投资范围及
投资比例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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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对本计划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对投资范围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
立之日起开始。
3、经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
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对投资范围约定时,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报告监管机构;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对投资范围约定的,有
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
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报告资产管理
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
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 委托资产的凭证保管与估值
(一)凭证保管和账目核对
1、管理人保管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原件,托管人保管复印件或传真件。
2、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二)委托资产的估值
1、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对象为委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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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资产的估值日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
3、 估值依据
本计划资产的估值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本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之后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计划财
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为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本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委托资产净值估算方法
(1)本计划所投资的以中信证券为交易对手的权益类收益互换,按照估值
日交易对手中信证券提供的收益互换估值报告进行估值。
(2)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
以实收利息入账。
(3)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4)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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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本计划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
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本委托资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因管理本委托资产而产生或偿付的债务,于实际发生时增加或减少本委托
资产的负债。
5、估值程序
(1)本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4 位之后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
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反馈给管理
人。
6、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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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划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2)因估值导致本计划资产净值误差在-0.05%(含)至 0.05%(含)之间
的,不需要做重新估值处理。
(3)因估值导致本计划资产净值低估超过 0.05%的,需要重新估值。
(4)因估值导致本计划资产净值高估超过 0.05%的,需要重新估值,并由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退还多计的管理费和托管费。
(5)当管理人计算的本计划资产净值与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计划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将估值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托管人。托管
人对资产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依据本资产管理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份额净值向委托人公布。
9、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本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
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10、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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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本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本计划
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4)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5)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本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十四、 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委托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
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
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
要求,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
(四)委托人通过计划进行本交易的行为和目的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利用
本交易从事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该等违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利用本交易进行标的证券分仓以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交易限制、交易禁
止等规定,利用本交易规避其应当承担的信息报告、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
义务,利用本交易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洗钱、恐怖融资、利益输送,或利
用本交易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监管机构认为属于不正当的
交易行为;
(五)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
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承诺自行承担
风险和损失;
(六)委托人声明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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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接受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
(七)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实施任何使得该账户失效的行为;
(八)委托人承诺在本计划封闭期内,不申请提取追加资金;承诺在计划
封闭期内,不论本计划份额净值波动情况如何,均不向管理人提出提前终止计
划的申请。由此导致的损益均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委托人承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受该计划与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确认书》(编
号: )的约束;确保计划按照交易确认书的约定履行;
(十)管理人已向委托人充分揭示了场内和场外交易的风险,尤其是具有杠
杆交易放大风险和无论盈亏均须支付融资利息的特征;委托人声明已全面知悉,
且承诺能够独自承担该交易的全部风险;
(十一)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托管人对托管账户的任何操作已得到了委
托人的授权。
十五、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委托资产、因委托
资产运作而产生的收益等;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4、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
告;
5、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
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情况,依照《试点办法》、《管理规则》等有关规
定或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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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7、可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网站(www.nanhua.net)查询有关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
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交付委托资产;
2、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费、管理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
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3、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4、在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
理人;
5、保守管理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管理账户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
6、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7、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8、协助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设立、变更及注销手续;
9、除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委托人不得随意提取委托资产;委
托人不得对托管账户发生自行挂失、变更的行为,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户
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 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
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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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三)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客
户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十七、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概况
管理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193 号二层、三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 193 号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罗旭峰
联系人:许国红
联系电话:0571-88384077
传真号码:0571-87830511
网址:www.nanhua.net
(二)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
及用途、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客户适当
性进行审慎评估;
2、管理人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2013 年版)》及其补充协议和交易确认书,对其涉及的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
用;
4、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有权决定是否聘请投顾,同时管理
人有权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
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资顾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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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①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顾问费用(若有);
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顾问的义务
①自投资顾问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
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②在履行投资顾问职责过程中,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规行为;
③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
他人泄露;
④不得提供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投资建议;
⑤投资建议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6、当委托人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可能影响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运
行的重大变更时,管理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为委托人开立各类专用账户;
2、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
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3、保障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4、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报告;
5、接受和配合托管机构对委托资产有关投资行为的监督;
6、按照约定的风险提示机制,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资产亏损情况;
7、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8、在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
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9、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10、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委托资产交还委
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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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NHZG/TDQYHH-ZX-AS
11、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 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托管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来源于托管人系统并经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工作
人员确认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十九、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概况
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010-60836334
传真号码:010-60833355
(二)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
事项;
2、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资产管理计划
的期货交易结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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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2、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
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3、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开设托管账户,确保客户委托资产与托
管机构自有资产及其他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
4、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
5、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
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6、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管理人提供委托资产信息;
7、委托人交付委托资产后,除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不
得允许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
8、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9、保守管理人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0、本合同中约定的托管人的审核、审查、验证义务均指表面一致性审查义
务;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本计划投资经理及履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李广辉】。投资经理履历如下:
【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院,2008 年加盟南华期货,先后任职于南华期货研
究所,南华期货金融工程部和南华期货资产管理总部。在此期间,参与并负责南
华商品指数、增强商品指数和资产组合指数化投资的产品设计,南华期货量化投
资交易平台、高频交易平台设计、资管产品的评估和发行,负责开发以追求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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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量化交易策略、对冲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收益达到预期。】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如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的情形,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委托人。在通
知发出后三天内委托人无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变更。如委托人不同意投资经理
变更,可与管理人协商解决,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二十一、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管理人每月将经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以管理
人和委托人双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委托人。
(2)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本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
财务报表数据,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经理简介、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情况、期末资产
配置、期末净值、投资收益分配、管理费、业绩报酬、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
用的支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
息。
本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年,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
报告。
2、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管理人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委托人。
(2)邮寄服务
管理人可向委托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在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如有)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委托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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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3)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www.nanhua.net)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
内容包括净值报告等。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
二十二、 风险提示与控制
(一)投资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可以通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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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2、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
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的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的提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
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
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时,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
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若计划投资场外衍生品交
易,还面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交易对手违约、信用资质下降等情况
使得资产管理计划承受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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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益类收益互换投资的风险
(1)杠杆风险
指权益类收益互换可能具有杠杆效应,价格剧烈波动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
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2)履约保障品不能任意取回的风险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的履约保障品后,只有当投资者
实际名义本金与履约保证金价值之和超出初始名义本金时,方可提取履约保障
品,提取的履约保障品后,实际名义本金和履约保证金之和不得低于初始名义本
金,且提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追加的履约保证金总额。因此,投资者在提交
履约保障品前应清楚认识其在提交后存在不能任意取回的风险。
(3)履约保障品被处置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按照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履
行权利、承担义务,当投资者违反协议约定时,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投
资者所提供的履约保障品做相应处置或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从而导致投资者
遭受损失。
(4)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被提前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状况严重
恶化、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投资者
将面临被证券公司公司提前终止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经济损失。
(5)标的异常情况风险
当标的发生异常情况,如标的证券停牌等,投资者可能面临因证券公司对标
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而导致遭受损失的风险。
(6)证券公司因流动性要求调整业务规模影响投资者的风险。
因资产流动性要求,证券公司对权益类收益互换业务规模有一定控制,可能
存在因调整业务规模而导致投资者无法进行特定规模以上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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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7)证券公司不能履约的风险
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6、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7、本资产管理计划特有风险
本计划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是以中信证券为交易对手方的权益类收益互换,
间 接 投资境内二级市场股票 ,互换交易标的股票 仅为 【刚泰控股 代码:
600687.SH】。本计划可能因投资权益类资产挂钩单一标的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
统性风险,以及该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
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
1、止损机制: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以计划份额净值为标准设置
如下止损线和预警线:
预警线:本计划份额净值等于【 0.600】元;
止损线:本计划份额净值等于【 0.500】元;
(1)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封闭期内的风险控制
计划封闭期间,管理人仅对资管账户的风险情况通知委托人,不对账户采取
风险控制措施;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赎回、提取分红、提取追加资金,同时,
委托人也不得参与计划份额;在此期间不论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触及止损线及以
下,本计划均不得终止,管理人也无义务进行减仓或平仓操作。
(2)本计划非封闭期间的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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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T 日对 T-1 日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触及预警线或以下时,资产管理人应于
T 日 10 点起降低资金使用率,目标是使本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比例不高
于本计划资产净值(以前一工作日管理人估算的计划资产净值为基准)的【50%】。
当 T 日对 T-1 日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或以下时,资产管理人应于
T 日 10 点起对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本计划提前终止。本计划资产在委托期限内不能全
部变现的,委托期限顺延至全部变现之日止。
在上述任一情形中,由于市场波动、交易对手方未能履约等原因,可能导
致变现所需的时间与预期不同,进而导致变现后计划份额净值高于或低于预警
线、止损线,相应的损益均归属于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预警线和止损线由管理人负责监控,托管人不负责监控。
2、追加和提取机制
本计划资产管理人在收到交易对手方【中信证券】的通知后,通知委托人追
加资金。委托人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通知后,应于下一交易日【10:00】之前,
进行足额资金追加。各委托人可以单独或共同追加资金,使得追加的资金总额满
足上述要求。委托人未及时足额追加资金导致的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交
易对手【中信证券】强制平盘导致的损失、应对中信证券承担的违约责任或本计
划提前终止的损失、应支付中信证券互换交易的损失,由全体委托人承担。
经追加委托资金的委托人申请,资产管理人与交易对手【中信证券】同意,
该委托人方可提取追加的资金,提取的金额以追加的资金金额为限。
上述追加与提取用于补充或减少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不变更本计划
的份额总数,也不增加或减少委托资产本金。
二十三、 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费;
2、托管人的资产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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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顾问费;
4、投资顾问业绩报酬;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1 %,且资产管理费不得低于【15】
万/年,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 ÷当年天数
H 为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每资管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管季度
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划款指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复核,并从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将资管季度资管费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每资管年度或提
前终止计提的管理费不足【15】万的,差额部分在计划内扣除。在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以及向资产委托人分配资产收益的
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应优先于资产收益以及所有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费用按两者的应付金额比例进行支付。
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 名: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331066130018170120075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
2、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 %。且资产托管费不得低于【3】
万/年,计算方法如下:
H=E× 0.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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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每资管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管季度
托管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划款指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中将资管季度托管费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每资管年度或提前终止
计提的托管费不足【 3 】万的,差额部分在计划内扣除。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以及向资产委托人分配资产收益的情况
下,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应优先于资产收益以及所有其他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按两者的应付金额比例进行支付。
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账 号:7116810187000000370
3、投资顾问费(如有)
本计划投资顾问为【/】(若有请填写投顾名称)。投资顾问费按委托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算,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委托资产上一日资产净值×【/】%/当年天数。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费由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季
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管季度投资顾问费划付指令, 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资管季度投资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投资
顾问。
投资顾问指定收取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为:
投资顾问费收入账户
户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4、投资顾问业绩报酬(如有)
在资产管理计划每个开放期首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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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按每个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日的资产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超出历史期末份
额累计净值最高水位线(已扣除当日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部分【/】%收取业绩
报酬。历史期末份额累计净值最高水位线初始值为 1.0000 元。
业绩报酬以每个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日的资产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超出历史
期末份额累计净值最高水位线(已扣除计提的业绩报酬)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Si× [(NAVi—NAVh)] × 【/】%
其中:
Si 为某个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总数;
NAVi 为某个开放日或本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NAVh 为历史期末份额累计净值最高水位线(已扣除计提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具体计算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业绩报酬计提成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资产管
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资产管理人。
投资顾问指定收取投资顾问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
投资顾问业绩报酬收入账户
户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5、计划资产的交易结果由委托人承担,无论盈亏,委托人仍需按照双方之
间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费、托管费。
6、如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通过资产管理委托获得投资收益须交纳
的相关税费须由管理人代扣代缴的,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扣除。
7、委托资产所发生的托管专户账户开户费、账户管理费、证券账户开户费、
证券划转费等费用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8、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
9、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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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0、如交易所或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调整相关费率时,管理人可对委托资
产相关交易费率做相应调整。如委托人就费率的调整提出异议,委托人和管理人
可协商另行约定。委托人可就交易费用的上限与管理人进行约定。
(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本合同附有费用列表,列明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的全部费用种类及其支
付标准,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二十四、 收益分配
(一)资产管理计划利润的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资产管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管理计划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期货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场外权益类收益互换的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三)收益分配规则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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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不定期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5、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
益的划付。
二十五、 委托资产份额的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允许份额的转让。
(二)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资产管理人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资产管理人规定的标准缴纳
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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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委托资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进入清算阶段后,由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计划资产。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组成: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人员组成。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清算小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清算报告,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3、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资产清算报告完成清算资产的分配,本计划清算办理
完毕。
4、在合同终止日时,如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存在无法变现的资产,需在合同
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清算小组可决定按下述“(四)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的约定对已变现资产先行分配,对于前述在合同终止日无法变现
的剩余资产,清算小组应在可变现时及时变现,在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下述
“(四)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的约定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
告知义务,直至所有在合同终止日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本合同终
止后,对上述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在持续变现期间,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和方式分别计提和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对于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资
产托管人不予垫付。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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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
支付。
(四)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交纳所欠税款;
2、支付清算费用;
3、支付管理费、托管费;
4、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五)计划资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计划资产清算报告,由资产
管理人按照资产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告知资
产委托人。
(六)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四)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确定的顺序分配。
(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
存。
(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配合,按照规定分别注
销其在履行管理和托管职责过程中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开立的各种账户。
二十七、 保密条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未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
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其他商业秘密。三方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
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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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
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
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
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
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资产管理合同终
止。
二十九、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1、委托期限届满;
2、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期货资产管
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
责的;
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提前终止
1、投资经理发生变更,且管理人和委托人对于投资经理变更事宜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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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选择是否提前终止合同;
2、委托资产亏损比例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时,委托人可在约定的时间内选
择提前终止本合同;
3、委托资产权属发生变更等可能影响管理人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时,管理人
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4、如发生可能引起委托资产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或委托人决定提前终
止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
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
5、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
(四)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委托人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
委托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3、管理人应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三十、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
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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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
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
失的。
(五)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
下,管理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委托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
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十一、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一)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杭州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
同规定的义务。
(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三十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一)合同的生效
1、(委托人为自然人客户时适用)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
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且生效;
2、(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且生效。
3、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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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可以各委托人分别签署签字页的方式签署,所有经签署的签字页
均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各委托人已签署的签字页与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
本协议正文一同构成同一份正本文件。
2、本合同一式肆份,管理人执壹份,委托人执壹份,托管人执贰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终止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合
同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各方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十三、 其他事项
(一)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
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和损失。
(三)若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其他品种出台新规定的,委托人、管
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如将来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
管理人、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
格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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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南华刚泰 1 号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托
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委托人信息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号码:
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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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
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
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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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华刚泰 1 号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
管理人、托管人签署页)
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托管人已向委托人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
方式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已充分理解
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适用于自然人委托人):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适用于机构委托人):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盖章):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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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申请人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申请书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如有)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
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此栏为自然人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男 □ 女 国籍: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证件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提示:上述内容请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以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填写内容
出现遗漏虚假等情况所致的相应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指定银行账户(此账户须是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合法有效账户)
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 省 市 分行 支行分理
产品编码 资管计划名称
资管计划份额类别
认购金额:小写(人民币) 元整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填写不明确或大小写不一致,则本申请无效。)
申请人签署
本申请人已详细阅读了《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包括其更新),同
意接受相关条款的约定,保证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确保文
件内容清晰可辨,如所提交的文件内容模糊或发生涂改,将以本申请人签字确认
的内容为准,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同时,
本申请人确认已全面认识了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了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申请人签名: 签署日期:
销售机构填写
销售人员签收 附件 份 受理日期
销售机构柜员签收 附件 份 签收日期
销售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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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人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申请书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如有)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
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此栏为机构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授权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证件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证件有效期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提示:上述内容请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以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填写内容
出现遗漏虚假等情况所致的相应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指定银行账户(此账户须是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合法有效账户)
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 省 市分行 支行 分理
产品编码 资管计划名称
资管计划份额类别
认购金额:小写(人民币) 元整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填写不明确或大小写不一致,则本申请无效。)
申请人签署
本申请人已详细阅读了《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包括其更新),同
意接受相关条款的约定,保证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确保文
件内容清晰可辨,如所提交的文件内容模糊或发生涂改,将以本申请人签字确认
的内容为准,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同时,
本申请人确认已全面认识了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了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申请人签章: 授权人签名: 签署日期:
销售机构填写
销售人员签收 附件 份 受理日期
销售机构柜员签收 附件 份 签收日期
销售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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