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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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5]CFKJ-002号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
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
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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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关于审议“新增关联方借款额度”的议案》,公司已于2015
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7日,并决定于2015年9月11日14点00分在成
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是通过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
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5年9月11日14点00分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号大楼会议室
14:00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推举董事熊奕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5年9月11日15:00截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3,227,1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8,907,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人(含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
股份份 118,907,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6.02%;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0 人(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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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合
计为 11 人(含代理人) ,代表股份 24,319,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7.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新增关联方借款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关联股东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24,316,86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股份3,000股,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弃权股份0
股,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为24,316,86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股份3,000股,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股份0股,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
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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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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