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受让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受让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假
日百货有限公司持有的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 公司受让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假日百货有限公司持有的泸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受让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假日百货有限公司持有的泸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股份出让方国正投资为上海国之杰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的股东,持有国之杰股份22.48%,
国之杰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7%股权,同时,国之杰持有另一股份
出让方假日百货89%股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邵明安、高超在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因此,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3. 公司与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假日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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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等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
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公司本次受让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假日百货有限公司持有
的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进
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假日
百货有限公司持有的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目的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次受让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次受让
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
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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