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柳州两面
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关于续聘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为 2015 年度财
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
司相关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瑞华所是公司聘请的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该会计师
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给公司提供的审计服
务是及时和规范的。同意续聘瑞华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
(¥5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万元(¥30 万元)。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