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备忘录 1-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自动丧失激励对象资格以及个别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的认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33 人调整为 425 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总量由
1,594 万份调整为 1,57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 1,435 万份调整
为 1,411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仍为 159 万份。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股票期
权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并同意
按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系《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 进: 盛守青:
20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