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二)

来源:上交所 2015-09-12 09: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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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崇明县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名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具备上巿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人具备上巿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参加了

2015年8月10曰至13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资

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1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巿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 四 )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 列情形:

〔一)在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巿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

( 五 ) 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 在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巿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巿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 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

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

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巿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虛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一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曰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辉

2015年9月11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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