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
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下合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改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万镇先生的直系近亲属张琨先生为激励对象,其所获授权
益与其职务相匹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