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下合称“《备忘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并向 7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218,000 股,授予价格为 19.08 元/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书
【本页为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温学礼 李泳集 庄树鹏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