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财务总监吴继红女士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及任职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经审阅吴继红女士的简历等资料,未发现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吴继红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我们认为此次聘任的财务总
监吴继红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
求,本次聘任事项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聘任吴继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基金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审查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用于购买该基金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
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周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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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清和
陈友春
郑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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