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15-036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900弄(泰晤士小镇)801号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亮先生
6) 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51,808,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154% 。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股份 51,442,8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47%;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
表股份 365,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6%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为 51 人,代表股份 17,576,94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518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51,764,64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7%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3,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7,489,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0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3,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2%。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51,769,64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3%;
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36,500股弃权(其中,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7,538,2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3%;
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36,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1% 。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闵超然律师、王志远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