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
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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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