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 A 深华发 B 编号:2015-6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1 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 年 9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发大厦东座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147,224,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9%。其中现场
投票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959,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9%;参加网络投票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64,700 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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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以上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16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1)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6,754,5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 %。其中现场投票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116,489,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参加网络投票 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6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2)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469,5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其中现场投票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30,469,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参加网络投票 0 人。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
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会议
以普通决议分别审议通过如下两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
推进实施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30,734,260 30,473,160 99.15% 261,100 0.85% 0 0.00%
其中:与会持股 5%
14,164,700 13,903,600 98.16% 261,100 1.84% 0 0.00%
以下股东
与会 A 股股东 264,700 3,600 1.36% 261,100 98.64% 0 0.00%
与会 B 股股东 30,469,560 30,469,560 100.00% 0 0.00% 0 0.00%
(因本议案涉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控股股东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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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47,224,154 146,963,054 99.82% 261,100 0.18% 0 0.00%
其中:与会持股 5%
14,164,700 13,903,600 98.16% 261,100 1.84% 0 0.00%
以下股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6,754,594 116,493,494 99.78% 261,100 0.22% 0 0.00%
与会 B 股股东 30,469,560 30,469,56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林、黄晓静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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