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1 18: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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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161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所持股份 81,800,5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48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

所持股份 81,336,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2859%;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所持股份 46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01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1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潘磊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81,78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47%;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81,78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47%;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81,78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47%;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1,78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47%;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张继军律师、陈亚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3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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