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161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所持股份 81,800,5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48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
所持股份 81,336,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2859%;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所持股份 46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01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1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潘磊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81,78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47%;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81,78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47%;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81,78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47%;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1,78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47%;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张继军律师、陈亚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3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