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5-072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 年 10 月 19 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1223 号)。2014 年 2 月 13 日,
中国证监会以[2014]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
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公
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 27、
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6、
47、48、49、51、52、53 号传票,刘光礼、肖丽等 25 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为 1,827,554.35 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开始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因涉案人数较
少,涉案金额数目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