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12 08: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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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9月8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四环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0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 10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推举董事江

永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6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84,823,81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90,759,24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8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4,064,5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2-

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 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

2.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 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2.6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2.7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2.8 上市地

2.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 决议的有效期限

3、《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5、《关于<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

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资产(股权)转让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股权)转让

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3-

7、《关于公司不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9、《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以上各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予以回

避,未参与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除第 4 项议案表决通过外其他议案均未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

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凡 王长平

聂梦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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